26日上午,据来自专业办理证券索赔的“股盾网官网”证券诉讼团队、“股盾”品牌联合创始人王虎律师消息:“股盾网”律师团队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中信国安股票索赔案《举证通知书》,此举标志着案件向法律程序解决又迈出重要一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举证通知书》要求,原被告双方,即投资者方面和上市公司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以便法院正常审理。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应当于答辩期届满后15 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上述指定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书面申请延期举证。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举证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法院提供证据。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盾网”律师团队目前正持续关注本案的相关进展,律师团队同时提醒投资者注意:凡是2010年2月6日到2020年5月15日期间买入中信国安(000839)股票 ,并且于 2020年5月15日收盘时持有中信国安(000839)股票的投资者 ,可参与本次诉讼,尽量争取挽回投资损失。参与方式: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可登录股盾网官网参与报名。
风险提示:具体在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