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7日晚间西陇科学(002584)、特发信息(000070)分别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股盾网正在办理西陇科学、特发信息投资者索赔案,本次监管机构对公司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尚未公布,但是股盾网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相当严厉的,显示惩戒机制更加严厉。

来源:泡财经  突如其来的惊雷,让西陇科学(002584.SZ)六万八千余名投资者“外焦里嫩”  5月8日早上开盘,西陇科学快速封死跌停板,全天无机会“逃出生天”5月9日,西陇科学再次暴跌8.24%,两日累计下跌17.42%。

这源于公司遭到证监会立案  泡财经获悉,5月7日晚间,西陇科学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1、实控人曾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还债,屡遭监管关注  事实上,西陇科学此前已经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广东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深交所关注函。

2023年3月13日,西陇科学(002584.SZ)发布公告称,公司此前向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等事项未在担保实际发生时及时披露,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  2022年11月17日,西陇科学公告称,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未如实披露“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多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广东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西陇科学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黄伟波、黄伟鹏因未按规定告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并进行信息披露,被广东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黄少群、董事会秘书宗岩,财务总监王庆东等多名主要责任人均收到证监局的警示函。

2022年11月18日,西陇科学收到深交所关注函,要求公司详细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的具体内容、形成时间、形成过程、占用原因、归还时间等,并披露上述事项是否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022年4月之间,在此期间,公司以预付采购货款及垫付保理款的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账户过渡后,最终将钱款转入了西陇科学实控人及关联方使用。

西陇科学的财务异常现象,也正是发生在此期间前后自2019年开始,西陇科学的预付款项激增,与此同时,预付款项余额前五的公司名称也在定期报告中被隐藏更为值得关注的是,在公司现金流明显好转且公司没有明确急需大量资金使用需求的情况下,突然以反噬利润为代价,支付高额财务费用举债。

股盾网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这些有违正常商业逻辑的行为,或许是上市公司在为实控人的资金占用提前做准备  西陇科学创立于3年,2011年6月上市,主要从事主要从事化学试剂的研发、生产、销售,并从事部分化工原料、原料药及食品添加剂等业务。

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累计占用西陇科学资金45万元,对于占用原因,西陇科学曾简单描述为偿还债务2、监管持续重拳出击年内26家上市公司涉信披违法违规被立案。

5月7日晚间,特发信息、西陇科学均公告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加大对信披违法违规等行为查处力度据《证券日报》对上市公司公告不完全统计,截至5月7日,今年以来,39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公司、大股东或董监高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比增长50%。

其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数量最多,有26家,占比超过六成,同比增长52.94%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郑志刚认为,提高信披质量,监管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只是一个方面,还需要用好民事追责、刑事处罚等手段,提高综合打击力度。

此外,也需要鼓励投资者、市场机构积极参与,发挥监督作用,督促上市公司信披更加规范3、投资者可否索赔?  西陇科学被立案事件发酵后,最为受投资者关注的要点是“索赔”  在股吧中,与“索赔”有关的帖子络绎不绝,其中关于如何进行索赔的帖子备受关注。

据深交所官网《上市公司侵权,投资者如何索赔?》一文:  “当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来自控股股东、高管的侵害,但公司不能合法正常行使权利,比如公司已被违规高管、控股股东所控制,此时,公司股东可代表公司进行起诉,这是《公司法》第151条所规定的股东诉讼。

”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果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对相关人员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因此,投资者提诉索赔,已经不再需要以证监会下达正式处罚决定书作为起诉的前置程序,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均可现在加入索赔。

举报/反馈

股盾网团队提示:受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


「风口解读」西陇科学遭立案2日跌超17%,实控人拿公司钱还债,股民可否索赔?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