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证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会议进行四审。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草案四审稿在此前三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其中欺诈发行行为,处罚标准提高到了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

图据人民日报客户端

【提高行政罚款额度】

欺诈发行行为最高或罚2000万元

此次草案四审稿规定,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三十万元(人民币,下同)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

草案四审稿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草案四审稿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操纵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规定】

强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 违规需担责

同时,此次草案四审稿还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草案四审稿规定,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草案四审稿还对依法披露的信息提出了明确路径: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增加两个“明确”】

强化投资者保护 拟规定代表人诉讼

在证券法修订草案此前的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为提高证券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在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同时,应当充分发挥民事赔偿的作用;证券民事诉讼具有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单个投资者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等特点,建议在民事诉讼法框架内,结合证券民事诉讼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有的建议,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按照 “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规则,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受损害的投资者向法院办理登记,提起代表人诉讼。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此次草案四审稿中增加两款规定:一是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张炎良 北京报道

编辑 于曼歌


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欺诈发行,最高或处罚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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