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
投资者在其中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并在交易过程中附带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私下与投资者协商,交易细节不对外披露。
私募股权投资是权益性投资,不同于简单的债权融资,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一定的表决权。
主要的投资工具有三种:
普通股。普通股是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普通股的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收益享有平等权利,是公司股份的最基本形式。
可转换优先股。“优先股”股东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以不受公司业绩影响的固定的股息分取公司收益并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分取剩余资产,但一般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允许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把优先股转换成一定数额的普通股。
可转债。可转债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
私募对企业的选择一般考虑如下:
优秀的核心领导人和团队较好的回报预期有上市的可能性且时间不太长行业排名靠前的优秀企业股权结构清晰,无代持有无重大诉讼风险出资是否到位管理团队是否稳定优秀的私募股权基金在企业中投入的不仅仅是财务资本,同时也会投入其在多年投资实践中积累起来的声誉资本,这种声誉资本可以提高被投企业在供应商、客户、银行、监管机构与职业经理人以及其他对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利益相关方眼中的可信度。
PE基金会为企业带来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庞大的资源网络。PE 通常可能拥有因为投资于相同或相关行业而积累的专业知识,他们能够帮助那些面临管理瓶颈的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具体来说PE基金可以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财务体系、提供技术与管理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招聘高级管理者、办理上市等方面为被投企业提供关键性支持。
企业对私募的背景考虑一般如下:
知名度高不急于求成政府资源和人脉良好的资本市场关系可以助力下一轮融资容易沟通,交流坦诚对行业熟悉,有产业经验,能帮企业打通上下游企业与私募接触需注意的事项:
基金的详细背景谨防商业机密和财务数据的泄露对多轮融资方案、引进私募的额度和方式、企业估值、股权稀释、优先权、治理结构、股权结构、退出等方式应确定底线和预案对赌协议。如果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达到某一标准,则企业享有一定的权利,用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反过来,如果未达到该标准,则投资人享有一定的权利,用来补充高估企业的价值损失。
比较典型的对赌协议有:
股份回购。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方法。是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回购目标公司的股份。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例:蒙牛与摩根士丹利、鼎辉、英联投资的对赌协议约定,如果在2004年-2006年3年内蒙牛的每股盈利复合年增长率超过50%,三家投资人就把7830万股转让给蒙牛的原始股东。
购股金额的变化。凯雷与徐工的对赌协议中约定,如果徐工2006年的毛利率达到约定的标准,则凯雷购买徐工85%股权的对价是3.15亿美元,如果达不到标准,则购买的对价降低为2.55亿美元。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的特别条款
反摊薄条款。该条款是一种用来确保原始投资人利益的协定,按照该协定,后来加入的投资者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能超过这些原始投资人。很多投资人常常坚持把反摊薄条款作为投资条件之一,或者以附加购股权或股票期权的形式列入股份认购协议中。
肯定性条款。是指被投资企业管理层在投资期内应该从事哪些行为的约定,一般包括:
被投企业应给与投资人及其代表合适的渠道,以使他们能够接近企业职员和获得经营管理记录。公司及其管理层应当定期向投资人提交反应公司盈利及财务状况的财务报告。被投企业应当进行年度预算,并且该预算必须取得董事会同意,有时甚至要求须取得投资人同意。管理层要确保被投企业持续存在,并拥有经营企业所必须的各项条件以及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并使其所有财产保持良好的状态。被投企业按正常要求支付其应付债务与应交税款。投资人应当被告知任何与被投企业有关的诉讼、主要协定的未履行情况以及其他可能会对被投企业的营运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被投企业必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投资人提高的资金。否定性条款。是指被投资企业管理层不能在投资期内从事哪些行为的约定。
优先购股权。被投资企业IPO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投资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共同卖股权。在被投企业IPO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投资人有权按照拟卖股份的股东与第二方达成的价格和协议,参与到这项交易中,按原有股东和私募股权投资人在被投企业中目前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股权被回购的权利。如果被投资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被投资企业应当以一个约定的价格买回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的股权。投资人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届满以后,随时行使这项权利。
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权的权利。如果被投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投资人有权要求原有股东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原有股东必须按投资人与第三方谈好的价格和条件与投资人在被投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创始人股东、管理层和主要员工对投资人的承诺。该承诺包括签订一定期限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非竞争协议等。上市前,创始人股东必须保留大部分股权,上市后,创始人股东、管理层和主要员工卖出股权有一定限制。
陈述和保证。投资人最初的投资决定是基于企业向投资人提高的信息,如商业计划书、财务报表等,投资人要求企业原有股东和管理层保证这些信息是正确无误的。如果发现这些信息是不真实的,或保证人承诺的事项发生了重要变化,企业或原有股东必须向投资人做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