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晚间,ST实达公告,因存在未及时披露转让子公司股权进展、消除保留意见所涉销售回款不实等问题,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景百孚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在此之前,ST实达因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福建证监局处罚,并遭中国证监会立案。

销售回款次日被转回根据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由于福建岚台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赛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讯连网络科技

为了消除这一情形,ST实达2021年9月公告,子公司北京铸凰收到了相关销售回款但福建证监局发现, 北京铸凰在收到1.13亿元款项的次日便将资金转回付款方,上述回款为虚假回款,公司实际并未收回货款,消除保留意见的依据不实,存在虚假信息披露。

三家客户都没有按进度回款,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共计销售回款0.05亿美元(折合人民币0.34亿元),占销售收入的21.74%,尚未回款0.18 亿美元(汇率变动后折合1.15亿元),占销售收入的78.26%,因此认为尚未收回的款项能否安全收回存在不确定性”。

除了存在消除保留意见所涉销售回款不实的问题,上市公司还存在未及时披露转让子公司股权进展情况根据警示函,2021年12月28日,ST实达披露《重整计划》提及财务投资人林强承诺受让ST实达持有的深圳兴飞所有可转让股权。

同日,ST实达与林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1元价格将深圳兴飞70%股权转让给林强,ST实达未及时披露上述股权转让进展情况,直至2022年1月12日才披露相关公告,违反了信披规定警示函显示,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ST实达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景百孚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2023年5月11日易事特(300376)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股盾网正在办理该股票投资者索赔案,本次监管机构对公司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尚未公布,但是股盾网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相当严厉的,显示惩戒机制更加严厉。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ST实达、景百孚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曾虚构多笔收入和成本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证券报记者观察到,2021年12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21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2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公告,ST实达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主要包括与智慧海派相关业务存在虚增收入和成本;虚构与中兴发展相关循环购销业务,虚增收入和成本;出口服务业务存在虚增收入和成本。

此外,根据公告,ST实达2019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实达2019年对合并深圳兴飞形成的商誉减值测试项目涉及的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进行减值测试时,利用了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简称北方亚事)的评估报告辅助开展减值测试。

但ST实达在利用北方亚事的评估报告时,未充分关注到评估报告存在的重复加计票据贴现利息等问题,导致少计提资产组中除商誉外其他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资产减值8788万元,进而虚增2019年度净利润8788万元,虚增2019年度净资产8788万元,占当期期末经审计净资产(-468,344,525.09元)绝对值的18.77%。

前三季度业绩亏损ST实达三季报显示,2022年前三季度,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约为1.83亿元,同比下降72.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亏损8789.38万元,同比增长62.77%第三季度,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约8479.67万元,同比下降62.4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572.29万元,同比增长172.61%。

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是,第三季度,原子公司深圳兴飞不再纳入合并范围ST实达10月28日晚间公告,根据公司目前与各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执行情况,结合公司经营需要,计划增加2022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福建数晟及其关联方在大数据、数字政府、智能化硬件及系统集成等业务领域预计发生不超过3亿元(含税)的日常关联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ST实达11月10日晚间公告,公司于近日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公司股东北京昂展持有的公司股份1.25亿股被继续司法冻结冻结申请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冻结原因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

冻结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73%冻结到期日为2025年11月7日

股盾网团队提示:受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


突发!ST实达及董事长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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