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大家的维权意识和以前有了很大的差别,现在大家更加的会用法律各方面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自身利益,但是在申请维权索赔各方面的过程中会存在不少的误区,对于投资者来说心里清楚投资一个东西可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投资是有风险的,但是必要的维权对于自己本身来说也是比较有利的。投资者索赔维权中在诉讼时间有效期间认定的误区还是比较多的,如果没有深入的了解大家必然会有更大的盲点产生。
1投资者索赔维权–行政处罚之日不代表决定公布之日
很多的朋友会觉得行政处罚公布和决定公布是同一天进行的,但是其实实际上面两者并不是如此。上市公司或者公司的董事长因为违法违规而被出发以后,一般公司会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上市公司实际公告处罚之日至少会受到两个以上的因素影响,一些时间上面的影响是不能够避免的,还有的就是公告内容的时间各方面。如果遇到节假日还要顺应后推的。
2投资者索赔维权–告知书不作为起算日
很多的投资者在维权的过程中认为上市公司公示的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公告受到行政处罚实现告知书就可以进行诉讼。但是其实日期上面还不是决定处罚的正式说明,因此诉讼的失效没有办法开始计算,法院做出的形式判决在生效之日才可以被算是起算日。
3投资者索赔维权–投诉建议
股票维权对于大家来说必然是重要的一件事,对于消费者本身来说也是维护自身利益的,但是如果一旦错过诉讼时效期间能够直接的导致投诉者败诉的问题,因此投资者应该经常去关注一下公司的动态信息,如果有公司出现一些违法行为及时的去进行维权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