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索赔维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我什么时候可以向上市公司进行索赔?”这是经常困扰投资者而又必须厘清的一个重要问题,其所反映的便是法律上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对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而言,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主要法律依据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3)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二)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还是三年?
对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虽然《若干规定》对该类案件作出了有别于一般侵权案件的特别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问题上,《若干规定》仍然适用了《民法通则》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而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还是三年的疑惑,则产生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由于《民法总则》生效后原《民法通则》并没有被废止,因此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问题上便产生了冲突。
目前,因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如何解决上述冲突,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作的《关于的说明》,我们认为,投资者索赔维权时效期间问题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均系专章予以规定,《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应视为全面取代了《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鉴于《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均属于基本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