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索赔的法律依据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这句关于投资者风险教育的话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不少投资者对向上市公司索赔,法律术语叫“证券民事赔偿”却很陌生。认为炒股亏损是股市正常风险,损失应该由自己来承担。因此,好多人还没有建立起、股民维权的概念和意识。

其实,有的时候,投资发生损失不是因为自己的投资判断出了问题,而是因为上市公司造假帐、有人用内幕信息炒股、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造成的。由于别人的违法行为使我们造成了损失,这个时候,向违法者索赔就是合理合法的。

概括来说,就是当出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几种违法行为时,投资者就可以依法主张股民赔偿。

对应的法律依据就是《证券法》第69条、76条、第77条。

其中第69条说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股民对虚假陈述索赔的法律依据。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人是第一赔偿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包括董监高、审计机构、保荐机构是第二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76条是对内幕交易索赔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明确指出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77条是对操纵市场索赔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明确指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从证券法角度,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三种违法行为都是可以索赔的。但在实践中,操作最成功的、索赔频率最多的是虚假陈述索赔。因为这种情况的索赔不仅有证券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包括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02年《通知》),还有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03年《若干规定》)

正是因为有了最高法院02年出台的《通知》、03年的《若干规定》,使得虚假陈述索赔成为成功率最高、法院受理最多的一种股民维权途径。

从2002年开始算起,上市公司股民索赔已经有10年的成功历史了。据不完全统计,十年来,大概有12000多名投资者成为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原告,涉诉标的约在12亿元左右,约有60上市公司被起诉,也有好几家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也被列入被告之列,像毕马威、德勤等。知名的虚假陈述成功案例有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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