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投资人可以提出索赔。
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虚假陈述行为人”是赔偿责任主体,包括: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及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以及机构的直接责任人等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投资人应提供以下证据:
1、 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2、 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 投资人进行认购和交易的投资凭证;
4、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在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证券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