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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捷(维权)(中捷资源)股票索赔:第二次受处罚诉讼时效将至,投资者须抓紧。(*ST中捷维权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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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5日,*ST中捷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浙江证监局的行政处罚,故索赔条件为:
1、在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5月7日期间买入*ST中捷股票,且在2018年5月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6月5日期间买入*ST中捷股票,且在2018年6月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3、在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买入*ST中捷股票,且在2018年3月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件4(即第二次受处罚)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5日。诉讼时效即将到期,受损投资者须抓紧诉讼。诉讼时效过期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网上公开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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