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结了

一起因代理炒股引发的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经审理

判决被告彭某需

赔偿原告郭某股票亏损69128元

被告彭某不服,提出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郭某委托彭某代为炒股,约定本金200000元。彭某承诺盈利后双方平分,本金风险由自己承担。郭某便将自己的账号、通讯密码及交易号码发给彭某,由彭某帮其操作。期间,股市先涨后跌,郭某总投入195000元,盈利20000元,总亏损59128元。郭某因催促彭某弥补亏损未果愤而更改密码。为此,郭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彭某赔偿全部损失。

郭某

损,我才修改了密码。

我只是帮你炒股,10,000元不是分红,是在你店里帮忙收到的工资,你没有通知我就自行修改了交易密码,是单方终止协议,应该自己承担损失。

彭某

名词解释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按照受托人的主体特征不同,可分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

“民间委托理财”亦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

“保底条款”是投资协议中的一种特别约定,以投资人的出资为前提,当合同履行届满或约定的情形出现,投资人可根据条款约定取得最低回报。所谓“底”即最低回报,其本质上是一种对投资风险的限制,投资人在这个范围内不承担风险,故称“保底”。保底条款通常出现在建设工程、联营、中外合作、委托理财等合同中。

案情分析

本案中,彭某并非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等特殊主体,其作出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不能直接类推适用法律对特殊主体行为的限制性规定,故案涉委托理财协议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

案涉履行方式为彭某受托使用郭某账户内的自有资金为郭某进行证券投资,亦不涉及国家利益,不存在利用配资进行高杠杆交易等危害金融市场稳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委托资产发生亏损后,彭某继续作出可能盈利,如有亏损愿意补足的承诺,该承诺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郭某和彭某事前未约定委托理财合同终止时间,在出现亏损的情况下,郭某督促彭某弥补亏损未果,为避免扩大损失,有权利修改密码,终止协议,且彭某也未提出异议,故合同终止时间即为郭某修改交易密码当日。

此外,彭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具备一定的专业投资理财经验和知识,对投资风险具有预判能力,应当清楚知晓股票市场的不确定性,故应谨慎作出承诺。

法官说法

股票涨跌是不可控的,如果约定由受托人承担风险,委托人则稳赚不赔,是否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事实上,民间委托理财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本金保底条款并不违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双方已将利益和损失进行了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具有均衡性,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和法律法规而无效。

首先,委托方并非在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的主体,双方在确定交易主体时有自由选择权,对于协议内容享有充分的表意自由,协议内容是双方再三斟酌、审慎决策的结果。

其次,民事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均面临一定风险,委托双方在协议签订前,对风险后果都予以了充分考虑。受托人同意委托人提出的保底条款,是建立在其对自身理财能力的充分自信基础上,并已对高风险与高回报有着充分认识。

最后,受托人在未投入任何资金的情况下,借委托人的资金独立操作进行股票经营,同样也存在盈利可能。受托人享受高收益的同时,也应承担高风险。保底条款体现了权、责、利的一致性,并未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不违反公平原则。

THE

文字 | 艾惠敏

编辑 | 刘文君

校核 | 乐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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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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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约定风险仅由一方承担,稳赚不赔是否有效?拥有性感身材的漂亮女生,穿上泳装的时候,当然要拍照纪念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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