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一、案件还原
大智慧公司系A股上市公司,因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于2016年7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一并被处罚的还包括张某虹、王某等时任董监高共14人及承担年报审计工作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此后,数千名投资者陆续以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投资损失为由,对大智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投服中心作为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大智慧公司100股股票。2021年4月3日,投服中心向大智慧公司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但大智慧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投服中心遂依据《公司法》第151条及《证券法》新增的第94条的规定,于2021年9月8日以股东身份代表大智慧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2021年11月18日,大智慧公司作为原告,以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郭某莉为被告提起另案诉讼,请求五被告支付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向投资者支付的民事赔偿款约3.25亿元,后变更诉请为3.35亿元。考虑到两案诉请的事实和理由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密切相关,与《证券法》证券欺诈连带责任的追偿法律关系相互关联,为查明案件事实,厘清各被告责任范围,法院依职权将中国证监会就相关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其余董监高追加为案件第三人。
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在案件审理中,本着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原则,合议庭积极与原被告沟通,充分释明法律风险,促成案件调解。在了解到被告张某虹有还款意向后,合议庭当即组织两案当事人共同协商,力争达成整体调解方案。最终,被告张某虹向大智慧公司全额支付,约定张某虹于2023年年底之前分四笔向公司全额支付该案诉请损失3.35亿元。
二、案件评析
该案系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法》第94条新规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
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或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向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制度。该制度的设立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供了维护公司和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94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有关“连续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该条新规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当前证券市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本案是落实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及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加大对证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的具体实践,维护了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提高了“关键少数”的违法违规成本。后续,投服中心将继续关注该案中上市公司的实际获赔情况,努力推动相关各方将中办、国办“加大对违法行为人追责力度”的要求真正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