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熟市场,上市公司退市是一种常态现象。纽约、东京、德国、伦敦等成熟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有进有退”,其退市机制起到了较好的资源优化配置效果。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进多退少”的现象,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尚未有效发挥。为了更好地夯实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基础,建立切实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深交所实施了“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退市整理期制度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的做法,通过另板交易的方式,充分揭示风险,为投资者在公司股票退市前提供了必要的交易机会。本文将对此项制度进行相关解读,以期在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上略尽薄力。

 “退市整理期”制度规定,在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给予公司股票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板”进行交易。30个交易日期满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交易所针对退市整理期股票特有的风险,在制度设计上采取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进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的证券代码保持不变,其证券简称更改为“XXX退”,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交易即时行情将另板揭示。

 二是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原则上不停牌。如果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发生全天停牌,则“退市整理期”相应顺延。但是,公司因特殊原因向交易所申请其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日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三是针对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特殊的退市风险,要求公司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个交易日、前25个交易日的每5个交易日、最后5个交易日的每日均发布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并要求公司及时就市场传闻进行澄清说明。为了进一步向市场提示退市整理期股票退市风险,深交所还要求公司在其公告正文中应以“特别提示”的方式,对“最后交易日”、“预计剩余交易日”做出特别提示。

 四是通过券商进行前端控制,要求投资者在首次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之前必须签订书面或者电子的风险揭示书,并通过系统提醒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者对相关风险已充分知悉。

 五是为防范借重组概念恶炒退市整理期股票的现象,《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对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作出特别安排,规定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同时,如果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对外披露重大资产预案的,或者已处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阶段或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申报或实施过程中的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第十三章所述股票应当终止上市情形的,遵循公司自治原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选择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或者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而继续筹划或推进重组进程。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保障中小投资者表达诉求的机会和权力,《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特别要求公司应向参与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对于已暂停上市公司涉及重组事项的规定安排,投资者不可以错误地认为处在重大资产重组筹划阶段或者进程中的已暂停上市公司如果“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可以免于终止上市而继续重组进程”。《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于选择“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深交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1交易日起,直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其退市整理期交易;如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该议案的,深交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1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因此,无论公司选择进入退市整理期与否、终止重大重组与否,只影响公司股票在摘牌前是否有最后30个交易日期限的交易机会,不改变公司股票到期摘牌被终止上市的结果。

 同时,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第二十一条还规定,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应当承诺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将进入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转让股份。该条规定说明了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终止上市期限届满后的去向和安排,同时也表示这些未能提供退市整理期交易机会的公司,需要在退市后给投资者提供一个相对更具流通性的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场所。

 一个成熟、有效的资本市场应具备进入和退出机制。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是规范发展证券市场的重大举措,是保证上市公司总体质量的必要途径,也是证券市场发挥优胜劣汰功能的必然结果,对夯实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退市整理期相关规则及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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