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法院受理国内民商事案件的范围
1、 (1)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行政辖区的且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案件;(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行政辖区的且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含本数)以上3亿元以下的案件;
2、有关信用证纠纷的案件;
3、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
4、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民商事案件;
5、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能相关的民商事案件;
6、申请企业破产及破产衍生诉讼案件;
7、企业申请撤销终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
8、仲裁条款效力确认、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劳动仲裁案件除外);
9、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仲裁财产和证据保全案件(诉讼标的同我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0、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11、本院终审生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12、公益诉讼案件。
立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1、书面起诉状(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起诉状应当记明:
(1)当事人写明基本信息。①自然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当事人主体资料,包括: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
①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②经常居住地证明:公安局人口信息科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信息;或由居委会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今一直居住在本院辖区,已居住满一年。
(2)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证明;
深圳市工商注册信息查询网站www.szaic.gov.cn、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网站www.nacao.org.cn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须提交委托手续,包括:
(1)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为法人);
(3)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律师代理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证据材料复印件(按照起诉状的份数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