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16 17:18:54
(2020)粤01民初2171号
2020年12月31日,本院受理了11名原告共同起诉被告、某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11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2021年2月10日,本院经审查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了本案权利人范围。2021年3月26日,本院发出了《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1年3月30日,原告11名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追加本案被告,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依法对原告追加被告的申请予以准许。
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本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据此,特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
原告67名投资者诉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等人的处罚决定, 某上市 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在对 某上市 公司2016年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因此,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市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以 某上市 公告2016年年度报告的2017年4月20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以网络媒体披露 某上市 虚假陈述的2018年10月16日为揭露日,以 某上市 流通股票累计换手率达100%的2018年12月4日为基准日,判令赔偿投资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权利登记相关事项
(一)权利人范围
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 某上市公司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除外。
(二)投资者保护机构基本情况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该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在上海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24690714C。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职责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调查、监测投资者意愿和诉求,开展战略研究与规划;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业务。
(三)投资者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方式与法律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未按期向本院书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
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视为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特别授权,即同意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四)投资者声明退出的权利及期间
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本公告期间届满(即2021年5月16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声明退出诉讼。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依法不视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
接受权利人提交退出诉讼声明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人:林法官;联系电话:020-83210310。
三、案件受理费
本案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