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

编者按: 我国资本市场有庞大的中小投资者群体,中小投资者的理性参与,是维护市场稳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基础。在参与市场过程中,投资者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知道如何行使这些权利、清楚权益受侵害时如何维权,是增强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帮助投资者更加成熟理性参与市场的核心内容。鉴于此,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联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及多家律师事务所共同推出“投资者权益300问”系列,围绕“知权、行权、维权”重点问题一一进行解答。本篇为该系列第十八篇,向您介绍虚假陈述时投资者应当如何索赔。

虚假陈述,投资者如何索赔? 

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如果因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投资受损,投资者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责任人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问题,了解一下对于虚假陈述违规行为投资者该如何进行索赔。

1、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是目前关于虚假陈述民事纠纷最重要的法条依据。

2、哪些虚假陈述违规事项投资者可以索赔?

根据司法解释,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其中“不正当披露”是指,虽然行为违法违规,但由于一般不具备重大性,难以证明与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关系等,实践中因不正当披露投资者索赔成功的案例还比较少。所以,目前因虚假陈述行为索赔的主要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三种。虚假记载简单来说就是虚构事实;误导性陈述就是在信息披露时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在信息披露时没有将应披露的事项完全或部分予以披露。

在实践中,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索赔,最常见的原因就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对于其他虚假陈述违规事项,比如隐瞒重大担保事项、隐瞒重大诉讼、没有依法披露关联交易、关联关系、隐瞒股权质押事项、不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大股东减持套现、发布忽悠式重组消息等,投资者也有权起诉索赔。

3、对于虚假陈述案件,投资者索赔要具备什么条件?

第一,该类案件起诉需要有前置程序。虚假陈述的违规事实必须要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文件或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为依据,比如证券监管部门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作出了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书等。前置性程序的设定有一定好处,既能避免滥诉,也解决股民索赔取证难题。

第二,虚假陈述侵权成立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和受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三,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易并发生了损失。一般情况,买入时间应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前;卖出时间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或一直未卖出。简单地说,就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买入股票,并且一直持有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

根据以上规则,是不是意味着如果参加索赔股票就一直不能卖,直到打赢官司为止?答案是能卖出,但是要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卖出股票才符合索赔条件。

4、投资者损失如何计算?

法律支持的虚假陈述损失赔偿范围需以实际损失为限,具体包括三部分:(1)投资差额损失;(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3)前款两项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其中,投资差额损失有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不是简单地看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之差,不一定等于股票账面亏损。

5、投资者参与虚假陈述索赔,有无时间要求?

虚假陈述民事索赔诉讼跟其他民事案件一样,有诉讼时效要求,超过诉讼时效,即使符合起诉条件也不能获赔。

目前,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被公布之日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注意不是从投资者知道可索赔的日期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起算可分两种情形,如果是行政处罚类的虚假陈述,从行政处罚被公布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刑事判决类的虚假陈述,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实践中存在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错过三年诉讼时效的情形,导致丧失胜诉权。因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务必记得,参加索赔不能超过规定的诉讼期限,超过期限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获赔。

6、参与虚假陈述索赔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包括哪些方面?

在时间成本方面,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一般原告人数众多、影响力大,整个诉讼周期不确定,多数案件从一审、二审到执行程序大约会在两年左右。投资者可自行起诉,也可委托律师参与诉讼。

投资者参与虚假陈述索赔的经济成本主要是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诉讼费缴纳金额与投资者起诉金额有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具体可参考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相对于索赔金额来说,诉讼成本并不算高,并且诉讼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也就是说官司如果打赢了,最终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当然如果原告败诉,则需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

小提示:

目前,我国司法制度在证券民事领域采取补偿性赔偿原则,尚不支持惩罚性赔偿。因此,即便虚假陈述行为人存在欺诈行为,投资者也不能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样主张双倍赔偿。所谓补偿性赔偿原则,就是赔偿不超过投资者的实际损失。错选股票错过的机会成本、借钱炒股发生的利息损失、卖房炒股错过的房价上涨等损失,都不在法律支持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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