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的法院受理和管辖等问题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出通知,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法院受理和管辖等问题作出规定,明确起诉人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损失为由,采取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通知还规定,对于光大证券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指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对沪深300指数、180ETF和50ETF、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产生重大影响。11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进行了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的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构成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对光大证券公司罚款523285668.48元。


内幕交易管辖法院

股盾网:证券法律专业网站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