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以下简称《开户规范》)。《开户规范》对证券经营机构开立客户账户过程中身份验证、资料审核、投资者教育、账户开立、客户回访等业务环节作出了原则性的规范要求。

一、关于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开户规范》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中明确了证券经营机构开立客户账户的主要环节及相关要求。在投资者教育方面,《开户规范》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应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相关业务规则和开户协议等内容,揭示相关业务风险并交客户签字。《开户规范》还特别提出,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的,证券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客户本人和代理人进行投资者教育。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方面,《开户规范》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应按照规定了解客户情况,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2012年12月,中证协发布的《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客户基本信息以及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目标等必要信息,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引导投资者进行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投资。在办理开立账户业务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投资者往往图省事,存在由工作人员代客户填写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表格的情形,对此,证券经营机构必须要增强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将适当性管理职责履行到位。在客户不提供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完整时,应当告知客户无法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客户自身承担;在客户要求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要求客户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由客户承诺对投资决定自行承担责任。

二、关于办理非现场开户

《开户规范》放开了非现场开户限制,其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明确了见证开户、网上开户的定义,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二节“特殊规定”对相关开户方式提出了规范性要求。2013年3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户办法》),对实施非现场开户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各机构应守住账户规范的底线,确保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覆盖到位,防止新增不合格账户。

(一)对见证开户的要求。一是对见证人员身份的要求。《开户规范》要求见证人员应具有从业资格,且不得为营销人员。中登公司《开户办法》还明确要求,见证人员应履行核实投资者身份、确认开户为投资者真实意愿以及见证投资者签署开户申请表等职责。二是对见证地点的要求。《开户规范》要求见证地点由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同时《开户规范》第十五条明确,“不得以办理见证开户或网上开户的名义设立非法经营网点”。三是强调见证留痕。除要求采集、保存影像资料外,《开户规范》还要求面见客户的工作人员应在客户开户文件上签字留痕。此外,中登公司《开户办法》第二十一条还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应对相关证券账户进行标示,以区分见证开户、网上开户等开户方式。四是加强合同资料管理。《开户规范》第十九条要求,证券公司应当采取连号控制、作废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等必要措施,加强对重要合同和凭证的管理。

(二)对网上开户的要求。一是适用范围。《开户规范》指出,网上开户仅适用于自然人客户本人申请。二是申请条件。客户应凭合法有效数字证书申请开户,根据中登公司《开户办法》,相关数字证书应由中登公司或中登公司认可的证书服务机构颁发,其使用和管理按照中登公司《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进行。三是办理途径。中登公司《开户办法》第三条指出,开户代理机构应通过其公司网站为投资者办理网上开户业务,不得利用第三方网站办理。四是合规管理。《开户规范》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应对数字证书记载的个人信息与账户有关个人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比对,并充分揭示网上开户可能面临的风险。

三、关于客户回访工作

《开户规范》第十一条明确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客户回访工作,具体事项包括回访内容、实施时间以及留痕要求。在回访内容方面,《开户规范》要求除确认客户身份外,还包括确认理解风险揭示内容及相关条款、客户是否自行设置并保管密码、客户开户方式等。在实施时间方面,《开户规范》要求对新开户客户的回访应当在账户开通前完成;中登公司《开户办法》第七条则进一步明确,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先回访、回访成功后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先开立证券账户、回访成功后方允许证券账户使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证券公司负责回访工作的部门在回访新客户不成功时,往往会转交新客户所属营业部负责跟进回访。对此,证券经营机构必须要厘清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好回访审核和资料留痕,以符合《开户规范》相关要求。


《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及相关要求解读

股盾网:证券法律专业网站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