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报未按时披露的法律责任:一个实证角度的分析

来源:法经笔记

年报披露的规则框架:一个概览

上市公司于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财务报告并披露年报的义务主要由《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相关条款见下:

注:需说明的是,因沪市和深市的要求基本一致,未对沪市的条款进行逐一罗列,仅比对了存在较大差异的相关条款。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规则缘起于《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同时《公司法》《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财务报告的定期披露进行了一定要求。

年报内容看,尽管《证券法》仅要求公司披露了五项内容,且财务方面仅为财务报告,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沪深交易所的自律规则均要求上市公司同时披露审计报告;时间上看,年报需于次年的0430前进行披露,半年报则需于当年的0831进行披露,而一、三季报则需要在0531、1030前进行披露;程序上看,定期报告的披露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披露;后果上看,如果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披露,证监会进行立案稽查,而交易所则会对上市公司进行公开谴责,主板公司会面临2(停牌至披露)+2(停牌两个月后如果还未披露,则进行退市风险警示)+2(风险警示两个月后仍未披露,则进入暂停上市流程)+2(暂停上市两个月后仍未披露,则终止上市)的流程,而创业板公司则是2(停牌至披露)+2(停牌两个月后如果还未披露,则进入暂停上市流程)+2(暂停上市两个月后仍未披露,则终止上市);相关责任方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董事长、经理及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的及时性负主要责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秘的主要职责系编制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长则负责召集会议并主持审议。

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年报
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年报

定期报告未按时披露:处罚现状

我国《证券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就对上市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进行了规定,在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也对部分公司进行了惩处。但是,总体而言力度较低、覆盖面较小,大部分以对公司的警告、责令改正为主,对于相关负责人惩处较少,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界定并不十分清晰、明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截止2019年6月底,证监会先后对12起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情形进行了处罚。因对半年报的惩处较少,单就季报的惩处案例为零(年报未及时披露的大多会涉及到一季报未及时披露的情形),所以本文主要针对年报的惩处进行分析。

从惩罚力度看,12家公司的平均罚款金额为35.5万元,考虑到有一家未对公司进行罚款(国光瓷业)、两家的违规情形有虚假陈述(博汇纸业、盛达矿业),提出计算后,单纯因年报未按时披露进行惩处的仅9家,平均罚款金额为33.3万元;从惩处对象看,因未按时披露进行惩处的对象包含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秘等,可谓一网打尽,同时在两个案例中,还对实际控制人(博汇纸业)、控股股东的董事长(上海普天)进行了惩处,而对董事长(11.83万元/人)和财务总监(9万元/人)的处罚力度较大;从未定期披露的原因看,12家上市公司中,7家系因审计工作无法完全(无力支付费用或重大事项的会计处理与审计机构不一致)导致审计报告无法提交或通过董事会进而导致公司年报无法按时披露。

值得一提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并未直接界定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证券法》用语),但是在实际处罚中,证监会在界定责任的时候,均会援引该条款,将董事长、财务总监、总经理列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监高勤勉尽责:实证考察

首先,财务总监的勤勉尽责如何理解。根据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以及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条款),总经理、董秘和财务总监需及时编制年报草案供董事会审议,财务总监需对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事实上,从公司的内部分工看,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是财务报告编制,很难影响年度报告中其他部分(主要是审计报告),但是规则仅界定其职责未主要责任,也即对于非财务的部分是要负非主要责任么?更进一步的是,《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界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责任与之能否对等?规则中责任区分的不明确,导致实际处罚中,部分财务总监因审计报告无法出具导致年度报告延期进而被惩处。如上所言,12起案例中,共有8个财务总监被处罚的案例。其中,有4个为审计报告无法出具导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未及时(另4个案例中,有两个的处罚书中未说明未按时披露的原因,其余两个则为虚假陈述(博汇纸业)和因追溯调整导致报表未编制完成(抚顺特钢))。

个中原因系前述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年报披露范围的扩大。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年报披露时需同时披露审计报告,交易所上市规则有要求年报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披露,这就造成了“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方可披露”的情况,进而混淆了公司的会计责任与机构的审计责任。事实上,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从未赋予管理层或治理层审议审计报告的权利,审计准则对于审计报告报出的要求仅为报表编制完成与公司治理层或管理层认可其责任。而《会计法》以及会计准则中,对于财务报告的编制并未要求董事会必须审议,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经理签字即可,而董事会及其类似机构的审议通过则是财务报告报出的前提条件。

所以,理论上而言审计报告与财务报告的关系存在着“财务报告编制完成—董事会同意报出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审计完成—董事会同意年报报出”的时间顺序以及四个相应的时点,但考虑上述规定以及我国的审计报告只有董事会认可才会出具、审计机构事实上帮助公司进行报表编制等现实,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的审议几乎成绑定趋势,造成了前述链条中四个时点的重叠。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财务总监的处罚,问题并不突出。

但是,前述案例中,部分财务总监主张自己已经按时完成财务报告的编制并交于审计机构,只是因为对于重大事项的审计调整,公司高管层或董事会并不认可,从而导致审计机构的一再更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总监是否可以认定为勤勉尽责?

事实上,主张上述观点的财务总监并未获得证监会认可(ST烯碳、山东地矿),此处确实值得商榷。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上海普天的案件中,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但控股股东董事会不同意对外披露,该案中,财务总监并未被惩处,或许是因为审计报告已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披露,财务总监已经完成“编制”工作。

更进一步的是,现行的实践中四个时点的重叠,造成了上市规则中“董事会审议的必须为经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这一规定的虚置:实践中,因为只有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并报出后,审计机构才可对财务报告发表意见,所以年报审议中提交董事会的,事实上是审计报告草稿,也即审计机构并未正式出具审计报告。

这就导致两个问题:其一,规则中要求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不能实现;其二,一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审计报告草稿未能完成签字盖章(审计机构内部流程),前述董事会流程事实上并不符合规则要求,且会产生年报报批方面的违规。

第二,董事的勤勉尽责如何理解。今年的年报披露季,出现了不少公司的董事同意年报报出,但是表示无法对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这种近乎于二律背反的表达,让人深感困惑。既然无法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那为何又要同意年报的对外披露呢?这又要回到前述规则。沪深交易所的规则层面,要求上市公司年报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对外披露,如果无法按时披露,则交易所必定公开谴责公司,当事人也存在被公开谴责的风险,公司也面临着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威胁。同时,规则规定董监高不得已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年报的对外披露,于是,董事在面对一份自己无法保证财务数据真实信或内控有效性的年报时,就面对着一个灵魂拷问:

同意?一旦出问题,证监会的处罚就已经在路上了;不同意,如果被否决导致无法按时披露年报,自己则面临着被通报批评甚至公开谴责的可能,公司则必定被公开谴责且被立案调查。于是,“同意但不负责”就成为了一个不得不的选择(当然,因为前述的过错推定责任,董事的此类声明其实并无法律效果,反而证明了自己未勤勉尽责)。这一问题,在独董以及监事身上体现更甚。当然,此类董事,无疑是在为自己平时未关注公司经营的恶习买单,但中国的公司治理问题似乎让几个独董担责,又有些有失偏颇。更何况,如果说独董还因为自己的社会地位享有一定的调查权和话语权,那么几乎沦为橡皮图章的监事会,在此时被处罚就颇有些被拉出来垫背的感觉。

在既有的处罚案例中,独董、监事但凡以不负责、无实权、已关注作为理由请求减免责的,均被证监会拒绝。在此方面,监管机构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四类情形进行考量的(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申辩的案例中,仅上海普天、山东地矿以及华泽钴镍三起中,证监会认可了相关当事人积极推动相关工作的努力,对处罚金额进行了适当调整。而在千山药机的案件中,证监会明确表示:“相关董事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曾对公司延迟召开董事会审议有关定期报告、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提出异议或否定意见。”也即,必须在关键节点上提出异议或投出反对票,方有可能被认定为勤勉尽责,可问题也在这里,如果董事会不同意延后或改聘审计机构,则或审计机构单方面解除约定或允许公司披露一份自己无法保证真实性的年报,届时自己还是有被惩处的风险。

所以说,高管有风险,任职需谨慎。

余论

分析至尾声,可以看出,现有规则以及实践中,将审计报告等同于财务报告,混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认定方式,导致了近两年出现的年报难产或者产出畸形儿的情况。固然,监管机构的担忧可以理解:允许公司披露未经审定的财务报告无疑是对投资者的不负责,可规则本身的调整以及行业风气的转变,或许要我们投注更多的目光。


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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