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公司认为《更正公告》是自行更正并首次全面披露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日2019年4月27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更正公告》,自行更正了2016、2017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会计数据,首次披露长园和鹰通过与国内及海外客户签订虚假合同、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等方式虚增业绩。因此,《更正公告》是案涉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全面披露,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内容上的高度一致性,符合《若干规定》对虚假陈述更正日的要求。原告方认为上述观点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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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票索赔案:关于揭露日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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