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什么时候可以向上市公司进行索赔?诉讼的时效期间是两年还是三年?这是投资者必须厘清的一些重要问题。
一、主要法律依据
(一)《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条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3)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1986年4月12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认定
(一)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
根据《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投资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可简单分为四种类型,即:
(1)证监会(含派出机构)公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
(2)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
(3)未受行政处罚但法院认定有罪情况下,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4)同一虚假陈述行为下存在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则取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和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中最先作出之日。
(二)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还是三年?
《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鉴于《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均属于基本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三)诉讼时效期间认定的误区
1. 上市公司公告被行政处罚之日不一定等同于行政处罚决定公布之日。
2. 上市公司公告被证监会(含派出机构)立案调查之日、公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等不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