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2日
至2020年2月28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以下简称“法院”)发来
的17份《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34名原告起诉公司、124名
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
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4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
计人民币2,770,84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24名自然人
二、 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1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
(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57名原告的投资
差额及佣金损失11,893,042.13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三)立信所依据判决书(针对诉公司和立信所的123名自然人)
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