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法案在2019年年底通过,于2020年3月生效。此次修订涉及的内容并不少,其中包括被热议的证券违法行为民事赔偿“集团诉讼”条款。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对该条款进行实效上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推进证券市场法治进程。

关于“集团诉讼”的具体条款

修订后的《证券法》第95条规定: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该95条规定是本次修订直接增加的内容,很多观点将之解读为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3、54条)框架下寻求更大的投资者保护力度,因为潜在的起诉者众多且不确定,所以有人称之为“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 ,不少观点对其寄予厚望,认为是加大证券违法行为惩戒、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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