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近日,吉林省洮南市一起“浮桥收费”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当地的洮儿河既是村民生产生活的“母亲河”,也给村民日常通行带来了各种不便。村民黄德义等人用13艘铁皮船搭建了一座固定浮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黄德义于2019年12月被洮南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此后他一直为此案申诉。今年3月31日,他的申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据6月13日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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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浮桥的铁皮船,如今都已闲置(来源:红星新闻)

法院驳回黄德义申诉的理由是,其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收费,且受到多次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拒不改正,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根据相关法律,个人修桥拦截车辆收费,肯定是违法行为,会被责令限期拆除并承担相应的罚款,而其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是否切实构成犯罪,在尊重程序正义的前提下,相信法律最终会给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而本案之所以引发争议,根源其实在于,村民“过河难”的问题,本不应以这种私人建桥的方式去解决。当地村民很多都需要去河对岸从事农业生产,那是他们维系生活的基础需求。没有桥的时候,要么就冒着可能被急流卷走的危险,蹚水过河;要么只能多绕行70公里,耗费更多时间和油钱,这对于村民而言是非常现实的困难。而黄德义等人修建的浮桥,虽然不合法、要收费、安全保障也不完备,但是却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村民的困难,相对降低了过往人车的通行成本。所以,很多村民出于朴素的道德感和乡邻的情谊,会觉得黄德义有些“冤枉”。

黄德义因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来源:红星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文强调,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是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好的判决首先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同时要兼顾公理、情理、经验法则、交易管理、民间规约、职业伦理等,唯有尊重公众的普遍价值认同,回应公众的关切和诉求,才能找到普遍正义体现在特定案件中的最优方案。

回到这一案件,更不能只看到“私自建桥收费”的案情本身,更要看到案件背后村民的现实困难、基础设施建设的不足、公共服务的缺失。案件可以按照程序继续申诉,浮桥可以依照法律强制拆除,但是村民“出行难”的问题,也不能没人管。

据洮南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回复:“目前还没有在振林村附近洮儿河上修建桥梁的规划。”那么,当地是准备眼睁睁地看着村民继续冒险过河或是艰难绕行吗?这是不是没有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是不是对百姓的“急难愁盼”视而不见?交通出行事关群众生产生活,当地不能当“甩手掌柜”,更不该有“拖延症”。法律的事情交给法律去规范,民生之困更应有立竿见影的解决方案。

(来源:极目新闻)


吉林一村民搭浮桥收费被判寻衅滋事,村民“过河难”总该有解决之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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