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玻璃(300093.SZ)公布,2021年3月18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拉萨金刚将其所持有的2315.49万股公司股份办理了股份解除质押手续。
2021年3月19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拉萨金刚持有的2315.49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已全部过户至欧昊集团名下。此次权益变动后,欧昊集团持有公司3588.7万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6.61%,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拉萨金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不再是公司第二大股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严春来先生增持公司股份合计约4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019%,增持金额约为501万元。严春来先生增持计划实施完成。
早在2020年4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 号)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 1 号):金刚玻璃在2015-2017年半年报、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16、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年报存在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作出罚款60万的处罚决定。
但是实质上,金刚玻璃面临的可不仅是60万的金钱处罚,还有万计股民的民事索赔。“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可谓家喻户晓,但其实,不少情况下,炒股发生亏损并不一定要自己默默“关灯吃面”,也可以依法向上市公司或者其实控方等主张索赔。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上市公司责任方应予以赔偿。具体在法院审理中,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