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市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正在办理该股票投资者索赔案,本次监管机构对公司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尚未公布,但是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相当严厉的,显示惩戒机制更加严厉。

8月14日,联创股份发布关于参与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投资的进展公告2022年8月9日

2023年7月8日,联创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投资的议案》,同意联创股份与第三方组成“联 合体”作为意向投资人,参与此次新华联控股破产重整投资,同时董事会授权联创股份管理层代表其全权负责此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伙伴甄选、合作协议谈 判、投资方案编制及审定等工作。

2023年7月31日,联创股份根据管理人的安排要求,提交了第二轮重整投资方案2023年8月11日,新华联重整项目重整投资人第二轮遴选评审工作结束,联创股份接到管理人的通知,其与第三方组成的联合体被评为第三名。

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管理人后续将组 织与排名第一的投资人优先协商谈判《重整投资协议》,若与该投资人无法就《重 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或条款达成一致,或该投资人不能及时完成协议签署,管理 人有权与排名第二的投资人另行协商《重整投资协议》,或视实际需要再次组织遴选。

联创股份表示,此次新华联控股破产重整事项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各方资源整合变数很大,重整难度很大联创股份未成为新华联控股重整投资人,不会对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联创股份仍将继续通过技术研发、项目建设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氟化工新材料产业布局,全面提高企 业综合竞争力来源:联创股份、氟化工免责声明:本平台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有侵犯您的权益或其他不适宜之处,请联系我们,并提供相关证明,本平台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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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诉讼团队提示:受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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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虎律师 证券诉讼项目 现开放投资者索赔登记,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自即日起,在股盾网(lawyerwh.com)页面“索赔维权登记”栏填写损失情况,参加维权索赔征集(网址:www.lawyerwh.com)。或直接微信、电话联系王虎律师:13538024498(手机点此处拨号),办理索赔征集报名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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