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市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正在办理该股票投资者索赔案,本次监管机构对公司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尚未公布,但是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相当严厉的,显示惩戒机制更加严厉。

登录网上公开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转自: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卢梦匀)9月13日晚,联创股份公告显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3年10月,联创股份披露山东省高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

裁定书显示,此前公司收购的上海鳌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鏊投”)的前股东,在上海鏊投股权收购事项中存在合同诈骗行为联创股份对记者表示,此次监管层的立案调查可能是针对公司在遭遇诈骗的过程中,在信息披露上是否尽责。

公开资料显示,联创股份主营产品分为含氟新材料和聚氨酯新材料两个板块,拥有包括基础配套原料、含氟制冷剂等在内的完整的氟化工产业链和涵盖组合聚醚多元醇、聚酯多元醇、聚醚多元醇等系列的聚氨酯产品产业链  据悉,为了解决化工材料主业盈利下降问题,早在2015年,联创股份就开始尝试转型数字营销业务,先后在2015年7月和2016年4月完成对互联网广告公司上海新合、上海激创和上海麟动的收购。

2017年10月,联创股份现金收购主营数字营销业务的上海鏊投50.10%股权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2018年12月,公司以发行股份加现金方式收购剩余股权,实现对上海鏊投的全资控制  然而,上海鏊投未能带给联创股份高增长的业绩。

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经查,上海鏊投原股东孔刚、高胜宁等人为支撑估值、完成业绩对赌,通过财务造假方式在2016至2019年累计虚增利润约5.17亿元在历经一审、二审后,2023年9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明确了被告上海鏊投主要负责人孔刚、高胜宁等人的合同诈骗罪行,并判处相关被告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追缴并返还联创股份现金及股票。

据联创股份介绍,终审判决后,针对涉案方犯罪行为造成的财务数据差错,公司聘请了专业财务审计团队,对涉及的报告期业绩进行修正和调整,并且2023年年报被专业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确保作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披露相关公告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重塑公司信誉以取得市场信任。

另一方面,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联创股份及管理层在积极配合公安、检查和审判机关的调查工作之外,努力追缴挽回损失根据公告披露,联创股份已成功追回大量现金和股份,其中追回并注销股票9853.5076万股,累计追回现金约1.01亿元。

经过近几年的业务调整,联创股份已经完成对互联网板块业务的清理,彻底回归化工新材料领域;同时,经过联创股份和专业团队的共同努力,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2023年年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结束了由于业务剥离和上海鏊投判决未出导致的连续四年“非标意见”的历史。

  针对本次监管机构的调查,联创股份表示,将积极配合,并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提升管理水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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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诉讼团队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正在办理该上市公司涉嫌违法违规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案件,详请可关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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