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国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登录网上公开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证券代码:309 证券简称:万得凯 公告编号:2024-032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1日期间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一、公示情况公司于202施考核管理办法》等公告,并于9月2日在公司内部发布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1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对激励对象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二、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三、核查意见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规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和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与本公司(含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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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诉讼团队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正在办理部分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案件,详请可关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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