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国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5月20日,联创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根据公告,联创股份于2019年3月25日与北京信投惠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下称“北京信投”)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北京信投拟对。

联创股份控股子公司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华安新材”)进行增资,累计金额不超过3.8亿元,后于2019年3月29日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截至2019年12月31日,北京信投按协议实际支付增资款8888万元,并获得华安新材9.999%股权。

联创股份仅于2019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的公告》,未及时披露《战略合作备忘录》签署情况及后续实际增资情况山东证监局认为,联创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洪国、时任总裁齐海莹、时任董事会秘书胡安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联创股份及李洪国、齐海莹、胡安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开信息显示,联创股份主营业务为含氟新材料和聚氨酯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4月27日,联创股份发布2024年一季度业绩报告,当期营业收入1.43亿元,同比下降38.13%,归母净利润为-0.16亿元,同比由盈转亏。

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来源:联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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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诉讼团队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正在办理部分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案件,详请可关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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