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慧辰(慧辰股份)欺诈发行受处罚,中介机构或担责,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抓紧起诉。2023年12月23日,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慧辰、慧辰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慧辰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6月,慧辰股份收购信唐普华48%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慧辰股份参股的公司。年12月,慧辰股份进一步收购信唐普华22%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慧辰股份的控股子公司。信唐普华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年7月13日披露的《慧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首发上市后披露的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我局决定对慧辰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证券法》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为慧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与慧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3年,泽达易盛、紫晶存储因欺诈发行被投资者索赔,当时为这两家公司首发上市提供服务的部分中介机构,承担了赔偿责任。*ST慧辰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管辖法院是上海金融法院。索赔条件为:在年7月16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买入*ST慧辰股票,并在2023年4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并提供下述文件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612261629—2号创意产业园B座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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