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国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2民法院。

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立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联创股份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一、在2018年4月14日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买入该股票,且在2022年11月21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二、在2016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18日期间买入该股票,且在2024年9月19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联创股份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联创股份于2024年9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4202401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联创股份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自查情况说明如下:2022年11月公司对外披露了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鲁03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2023年10月公司对外披露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鲁刑终354号《刑事裁定书》。

上述判决认定公司此前收购的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鏊投”)前股东孔刚等涉案人员在公司收购上海鏊投股权事项中存在合同诈骗行为该事项导致公司获取的上海鏊投财务报表信息错误,导致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报表部分项目存在差错。

公司已对相关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审计报告此前,2022年11月21日,联创股份公告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鲁03刑初1号】。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的司法鉴定数据,上海鏊投公司2017年-2019年期间累计虚增净利润约3.44亿元其中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上市公司按照50.1%的持股比例对上海鏊投进行了并表处理,2019年1-12月份上市公司按照100%持股比例对上海鏊投进行了并表处理。

2024年9月19日,联创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洪国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李洪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告显示:经查,。

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李洪国联创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问题“一是2016年4月,联创股份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收购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和上海麟动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100%股权时,你与股份认购方的相关出资人签署了《差额补足协议书》,你未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司,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是2021年10月,山东泰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泰仁)以12,838万元价款购买联创股份子公司上海趣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趣阅)100%股权,你就上海趣阅能够及时回收应收账款为山东泰仁提供了担保,你未将该信息告知公司,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在法律法规上也有了新变化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二条为: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

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

故联创股份虽未受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新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一、在2018年4月14日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买入该股票,且在2022年11月21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二、在2016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18日期间买入该股票,且在2024年9月19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投资者

该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

投资者维权联

刘国华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证券报》《中国。

基金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网易、新浪、凤凰网、《21世纪经济报道》《》《新京报》《每日经济新闻》《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扬子晚报》《国际商报》、广东电视台、深圳电视台等多家权威媒体在内的采访,所经办的案件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自2003年起,代理中小投资者诉东方电子、五粮液、广汽长丰、超华科技、海信科龙、科伦药业、佛山照明、海润光伏、廊坊发展、汉王科技、大智慧、方正证券、方正科技、美达股份、中安消等超百起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证券诉讼团队提示:如因上市公司重大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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