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吧出品 文|长帆 编|深海12月6日,福能东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403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iFind数据显示,截至11月29日,福能东方股东户数为8.96万户受损投资者损失咋办?对此,已代理众多

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凡是在上市后至2024年12月6日之间买入,并在 2024年12月6日收盘时继续持有福能东方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可通过公号“”(:99)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值得关注的是,福能东方股票于2024年11月15日、11月18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的说明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公司董事会通过电子通信、函件等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3.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天眼查资料显示,福能东方是一家以从事通用设备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73472.57万人民币。如需维权,请扫码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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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诉讼团队提示:如因上市公司重大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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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虎律师 证券诉讼项目 现开放投资者索赔登记,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自即日起,在股盾网(lawyerwh.com)页面“索赔维权登记”栏填写损失情况,参加维权索赔征集(网址:www.lawyerwh.com)。或直接微信、电话联系王虎律师:13538024498(手机点此处拨号),办理索赔征集报名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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