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9日,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百灵,证券代码:002424)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立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百灵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一、2024年2月12024年4月29日之间买入该股票,且在202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二、2024年11月8日之前买入该股票,且在2024年11月9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ST百灵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

ST百灵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12024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此前,2024年6月5日,ST百灵公告于2024年6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姜伟、牛民、李红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号)。公告显示:“经查,你公司于 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5 亿元。你公司触及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但未按规定在2023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姜伟、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牛民、财务总监李红星,未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姜伟、牛民、李红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4年8月3日,ST百灵公告其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1》”)、《关于对姜伟、牛民、李红星、郑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2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2》”),《决定书1》《决定书2》统称《决定书》。公告显示:“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销售费用归属期间不准确等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二是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以上问题导致公司多年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

目前尚不清楚立案调查是否与前述行政监管事项有关,待证监会进一步调查公告。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二条为: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

ST百灵虽未受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新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一、2024年2月12024年4月29日之间买入该股票,且在202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二、2024年11月8日之前买入该股票,且在2024年11月9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836号东峻广场三座805室

刘国华律师简介:

包括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证券报》《中国基金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网易、新浪、凤凰网、《21世纪经济报道》《》《新京报》《每日经济新闻》《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扬子晚报》《国际商报》、广东电视台、深圳电视台等多家权威媒体在内的采访,所经办的案件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2003年起,代理中小投资者诉东方电子、五粮液、广汽长丰、超华科技、海信科龙、科伦药业、佛山照明、海润光伏、廊坊发展、汉王科技、大智慧、方正证券、方正科技、美达股份、中安消等超百起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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