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4日,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仁智股份,证券代码:002629)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仁智股份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0年8月28日2024年3月25日期间买入仁智股份股票,并且在2024年3月2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仁智股份多次信披违规被处罚
仁智股份于2024年3月26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4年12月4日,仁智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7号、〔2024〕38号)。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9月变 更为深圳市锦绣鸿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中益)、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合新材料”)、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品新能源
仁智股份董事、实控人陈泽虹代理运营案涉期间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参与该业务的经营决策,管控前述三家公司与该业务相关的人员、资金。前述三家公司属于陈泽虹能重大影响的法人。仁智股份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所述“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的情形。同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也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证监会 令第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与上市公司有特殊
仁智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关联关系情况及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
综合考虑前述关联交易发生额,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浙江证监局决定:一、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二、对陈泽虹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三、对温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对陈曦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2024年12月4日,仁智股份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10 名投资者对于公司涉及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起诉材料。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313,533.43元。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仁智股份多次实施虚假陈述行为数次被罚,造成了投资者惨重损失,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根据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及新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0年8月28日2024年3月25日期间买入仁智股份股票,并且在2024年3月2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仁智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仁智股份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836号东峻广场三座805室
刘基金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网易、新浪、凤凰网、《21世纪经济报道》《》《新京报》《每日经济新闻》《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扬子晚报》《国际商报》、广东电视台、深圳电视台等多家权威媒体在内的采访,所经办的案件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自2003年起,代理中小投资者诉东方电子、五粮液、广汽长丰、超华科技、海信科龙、科伦药业、佛山照明、海润光伏、廊坊发展、汉王科技、大智慧、方正证券、方正科技、美达股份、中安消等超百起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