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股盾网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股票索赔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股盾网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7日讯 维康药业(300878.SZ)近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20亿元,同比下降2.4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03.86万元,上年同期为4881.0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521.75万元,上年同期为1954.24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828.91万元,同比下降59.85%。
公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142,051,296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股 2024年第一季度,维康药业实现营业收入2.00亿元,同比增长2.1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33.50万元,同比下降11.5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003.24万元,同比下降8.7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643.95万元,上年同期为8.66万元。
维康药业2024年2月7日披露了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复后,积极会同中介机构推进本次发行的各项工作目前,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资本市场环境及公司发展规划等因素,经公司与中介机构沟通并审慎研究,决定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股盾网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此前,2023年3月3日,维康药业发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维康药业2023年3月7日披露的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显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8,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二期项目(空心胶囊、中药配方颗粒及经典名方制剂),中药配方颗粒及新药等研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维康药业本次拟发可转债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是民生证券,保荐代表人是包静静、钟德颂
月25日达到股价最高点109.80元,其后一路下跌。
目前该股处于破发状态 维康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任绍忠、钟德颂 维康药业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3,.7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2,559.56万元。
4,005.00万元,分别用于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研发中心、仓储中心)、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维康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共计10,575.18万元,其中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承销保荐费用7,315.86万元 2022年6月10日,维康药业发布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4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6月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6月17日
股盾网证券诉讼团队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正在办理部分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股票索赔案件,详请可关注股盾网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