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股盾网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股票索赔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股盾网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维康药业2024年12月29日晚,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康药业”,代码300878)发布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先生立案。
于2024年12月30日之前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12月30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或可通过“信本股民索赔
”自愿登记索赔针对公司被立案调查事项,维康药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主要涉及事项是刘忠良存在资金占用问题,此前处于调查中,目前已到立案阶段早在今年4月19日,维康药业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刘忠良、卢卫芳、孔晓霞、朱婷、王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9号)、《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0号)。
股盾网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2018年至2023年9月,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导致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二、公司部分医药产品销售业务收入确认依据不足;部分医药产品销售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早于客户签收时间,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2021年公司中药材贸易业务未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会计处理。
上述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三、2017年至2023年9月,公司违规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开展资金收付,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有关报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维康药业或因前期事项被立案调查,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信本股民索赔”,自愿发起索赔登记,内还可查看更多可索赔股票名单索赔区间维康药业:于2024年12月30日之前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12月30日及之后是否卖出。
。(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点击登记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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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盾网证券诉讼团队提示:如因上市公司重大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