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股盾网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股票索赔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股盾网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股票简称:云内动力 股票代码:000903 编号:2024一059号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简称:云内动力,股票代码:000903)股票于2024年12月2日、12月3日、12月4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累计偏离值达到27.3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二、关注、核实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核实,现对有关核实情况说明如下: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3、近期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4、2023年8月,公司与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机电”)签订了《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集成采购合同》,由公司向中交机电提供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和相关服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披露的《关于签署日常经营性合同的公告》(2023-034号)及2024年5月10日披露的《关于日常经营性合同的进展公告》(2024-033号)。
截至目前,该合同暂无实质性进展5、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披露了《关于签署委托生产合同的公告》(2024-038号),公司与宁波中创瀚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瀚维”)签署了《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公司为中创瀚维专利产品授权生产的制造方,为中创瀚维生产、制造智能割胶机产品。
股盾网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目前公司正在开展智能割胶机批产前的外购零部件开发验证、工艺设计验证、样机试装验证和生产线设备采购等相关工作6、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披露了《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2024-050号),公司将开展L4级智能配送机器人业务,并与九识(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就L4级智能配送机器人相关硬件、软件及业务运营等方面达成战略合作关系。
目前公司与九识(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正在按照战略协议要求开展相关准备工作此外,公司生产的智能物流配送样车正在申请道路测试7、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铭特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增资扩股暨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2024-058号)。
深圳市西博安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公开摘牌方式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铭特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森世泰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股权转让项目的受让方该项目已完成协议签署、款项支付等工作,目前正处于工商变更办理阶段。
8、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9、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2、上述合同及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3、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股盾网证券诉讼团队提示:如因上市公司重大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