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125,证券简称:ST聆达)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国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立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聆达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4年12月30日之前买入该股票,且在2024年12月31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ST聆达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
2024年12月31日,ST聆达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1202400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此前,ST聆达公告于2024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简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于2023年7月5日与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备忘录,支付的1000万元定金由关联方代收且占用,2023年6月12日向关联方安徽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380万元,2023年12月25日向关联方浙江容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万元,上述事项已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针对前述事项,聆达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聆达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目前暂不清楚立案调查是否与上述监管措施事由相关,待证监会进一步查实。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二条为: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
故ST聆达虽未受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新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4年12月30日之前买入该股票,且在2024年12月31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该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
联系人: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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