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4日,鹏博士600804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审计机构对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4年11月19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鹏博士或者公司)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
目前,尚不清楚涉嫌何具体违法行为,有待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调查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天披露的,还有一则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青岛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该决定书指出,公司存在几项违规事项,包括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设立全资孙公司、投资参股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子公司出售事项未履行披露义务。
翻阅历史公告,还发现,公司此前已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
2024年8月17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值得一提的是,预处罚下达之后,已有投资者索赔鹏博士,法院也已组织开庭,目前案件尚未作出判决。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深圳一声达、深圳敏捷为鹏博士的关联方。
鹏博士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鹏博士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鹏博士应当在相关定期
二、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2022年4月11日,鹏博士子公司北京鹏博士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数据公司)与王某波、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4月11日《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北京百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百凌),该公司100%控股北京天地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议显示北京天地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拥有北京市西城区总建筑面积为6835.84平方米的不动产。收购定价2元人民币并承担北京百凌债务共800,637,374.42元,鹏博士当月支付相关款项8亿元。
2022年4月15日,大数据公司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4月15日《股权转让协议》),通过收购沈阳彼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彼商),间接持有龙井达沃斯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协议显示龙井达沃斯实业有限公司拥有吉林省龙井市总面积约7万平方米的特色小镇项目,评估价值不低于4亿元。双方约定承债收购,股权转让定价1元人民币,大数据公司承担龙井达沃斯实业有限公司的负债约4亿元,鹏博士当月支付相关款项约3.48亿元。
鹏博士应当及时披露2份重大合同,鹏博士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鹏博士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2份重大合同,鹏博士未在2022年年报中披露2份重大合同,导致2022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三、鹏博士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在投资发生减损情况下,上海道丰未及时确认减值损失,导致多年年报虚假记载。
2017年-2018年,公司发行“17鹏博债”、“18鹏博债”。其中“17鹏博债”涉及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一季度财务报表,2022年6月已如期兑付。“18鹏博债”涉及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已展期至2024年。
上述公司债发行及持续信息披露使用了2014年至2022年年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包括实际控制人在内。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鹏博债,并且在2023年7月18日(含)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
又或者在2023年6月23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间买入鹏博士600804,且在2024年11月19日(含)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股份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
以上任一区间的受损投资者,或可以考虑起诉索赔,以尝试挽回部分损失。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据相关资料介绍,鹏博士主营业务是智慧云网、数据中心、家庭宽带及增值、产业互联网及数字经济产业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