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8日,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远兴能源)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2009年12月10日,公司等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能源)签订《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公司向中煤能源转让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大矿业)51%股份。之后协议各方根据约定按持股比例对蒙大矿业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公司持有蒙大矿业34%股份,同时约定基准日(2009年6月30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承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方承担。

人民法院起诉蒙大矿业,请求以乌审旗国资公司2016年的追溯性评估报告为依据,判令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1.06亿元,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32%。2021年11月17日,乌审旗国资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蒙大矿业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2.23亿元。2021年12月3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

基于《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蒙大矿业与乌审旗国资公司上述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22年4月12日才首次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对远兴能源并处400万元罚款,同时处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持有股份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或可尝试依法起诉以尝试挽回部分损失。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据公开资料,远兴能源注册于内蒙的上市公司,主营煤炭、甲醇、化肥、纯碱及小苏打的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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