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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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者因此次内幕交易受损,提醒关注。

证监会上述处罚结论显示经查明,任昌兆、戴晓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光一科技因被会计师发现存在新的资金占用,且控股股东原存在的资金占用问题没有解决,导致其2022年度财务报表将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进而导致光一科技退市的信息,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3.11条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

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3年2月16日,公开于2023年4月27日任昌兆、戴晓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二、任昌兆内幕交易“光一科技”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任昌兆”证券账户于2023年4月25日卖出“光一科技”821,400股,成交金额3,551,560元;“任某某”证券账户于2023年4月25日卖出“光一科技”73,355股,成交金额322,756.5元;“某公司”证券账户于2023年2月16日至4月27日卖出“光一科技”4,079,047股,成交金额17,988,146.23元。

上述三个账户共计卖出“光一科技”4,973,802股,成交金额21,862,462.73元,避损金额17,464,225.66元“戴晓东”证券账户于4月26日卖出“光一科技”240,000股,成交金额954,400元,避损金额742,360.18元。

2025年2月26日晚,江苏吴中公告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网上公开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

执业证号:01200810965495)

证券诉讼团队提示:如因上市公司重大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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