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兴源环境全资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017年在长兴县美丽城镇(标段一、标段二)PPP项目、温州洞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治修复工程PPP项目中存在虚增项目收入及成本等情况,导致兴源环境2016年至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年年报虛增营业收入9063.0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202.07万元,2017年年报虛增营业收入26807.6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636.86万元,同时影响2016年至2022年年报相关资产及负债科目金额,年报资产负债金额存在虚假记载。

综合考虑案涉事项对后续年度资产负债表影响程度、公司及相关人员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一、对兴源环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二、对孙颖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大程度尚导致投资者误判。凡是在2017年5月18日至2023年7月12日之间买入过,并在2023年7月12日收盘持有兴源环境(300266)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报名参加免费报名关注公号“雷助吧”(:88)进行索赔登记。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值得关注的是,4月3日,兴源环境发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姚光春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兴源环境、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中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原告是姚光春,被告是兴源环境,第三人是杭州中艺。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2022)杭仲01裁字第1666号裁决所确定的第三人杭州中艺欠原告姚光春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暂计至2024年12月20日,(2022)杭仲01裁字第1666号裁决确定的杭州中艺欠原告姚光春的债务金额为5800万元。

兴源环境称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结合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天眼查显示,兴源环境成立于1992年,重庆中顶伟业成员,位于浙江省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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