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10日)中午刚刚收到的消息,“股盾网”律师团队收到法院送达的风华高科(000636)证券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书,一审判令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宇等26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88555496.31 元。
法院认为,2018 年4 月28 日、2018 年5 月10 日、2018 年5月18 日、2018 年7 月27 日均不能确定为本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2018 年8 月8 日应为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王虎律师介绍,目前案件尚需等待省高院二审,但是一审法院的一纸认定,使此前争议已久的关于揭露日的问题尘埃落定,后续二审的广东省高院是否继续这一认定,王律师认定维持的可能性非常大。
风华高科的案件始于2018年8月8日,风华高科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19年11月22日,上市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号),认定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2015年年报占风华高科2015 年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70.12%,附注披露内容与实际不符。2016 年半年度报告列示的应收账款事项,并未包含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导致风华高科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 61,921,185.13 元,占风华高科 2016 年半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60.21%,2016年年度报告其中列示的应收账款事项,亦未包含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导致风华高科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 61,921,185.13 元,占风华高科 2016 年年报的比例为 33.05%;
目前的判决是由多个律师团队征集,并于2019年年底之后分别提起诉讼,现有结论是一审判决,上市公司上诉的可能性非常大,案件还需要在广东省高院二审,二审判决之后判决书才能生效。
王虎律师提示,2018年8月8日收盘时持有风华高科000636股票,并于此日之后卖出该股票或者因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应尽快联系股盾网律师团队,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王虎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