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发文: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投资者索赔或迎利好

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下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上首个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

《意见》共三十条,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体制机制,提高执法司法效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有力支撑。

其中,《意见》第七条提出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开展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

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以及“特别代表人诉讼”两种,前者以“明示加入”为特征,即投资者需要提起诉讼才能加入,而“特别代表人诉讼”则遵循“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近期关于代表人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乐视网案“普通代表人诉讼”被受理,康美药业案更是由“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A股市场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成为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此外,澄星股份、辉丰股份、怡球资源及蓝丰生化,也均采用了“普通代表人诉讼”。

5月11日,飞乐股份作为全国首例普通代表人诉讼案落槌,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上海飞乐音响(3.250, -0.02, -0.61%)(维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颁布于2003年,其中第二项第六条指出,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开展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山东墨龙H股投资者在遇到山东墨龙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之后,诉至济南中院,被济南中院驳回,理由之一就是山东墨龙的公司章程已经约定公司与H股投资者的任何纠纷通过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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