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盾网简讯:近期股盾网股民维权平台近日收到万姓股民针对延安必康(002411)的维权登记。该股民表示“一-02-25建仓-05-13清仓亏损36582.79元二-06-20建仓-02-14清仓亏损17922.70元三-06-05建仓-06-08清仓亏损224.70元。总共亏5万多”目前该索赔登记已被维权平台维权律师接受,股盾网(www.gpsp.ltd)股民维权平台将关注股民的索赔进度,相关维权仍在持续征集中。
股盾网股民维权平台,目前正在办理该上市公司索赔维权事务,受损失的股民可以在线参加索赔维权征集。
如何维权索赔:
股盾网现开放投资者索赔登记,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自即日起,在股盾网(www.gmsp.ltd)页面上的“索赔维权登记”栏目填写损失情况,参加维权索赔征集。投资者相关情况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维权律师会进一步通知办理索赔法律事务。
索赔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特别提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上市公司责任方应予以赔偿。具体在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案件或存在无法获赔、败诉或无法执行的可能性,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或案件实际情况为准。
以下内容来自网上新闻以及部分网友评论,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延安必康遭证监会责令改正会计工作混乱货币资金虚增中国经济网发布时间–中国经济网官方帐号中国经济网北京讯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延安必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书显示,经查,年至年期间,延安必康通过虚假财务记账等手段掩盖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导致货币资金虚增、往来款核算不准确。此外,延安必康对销售费用核算不规范,存在将销售费用记入营业成本情况,导致营业成本、销售费用核算不准确。上述问题反映延安必康会计基础工作混乱、内部控制严重缺失、对子公司管控严重缺位,不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能实现内部控制目标,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号)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延安必康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延安必康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相关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条规定: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规定: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采取前款措施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事先向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告知检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应当对此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以下为原文: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查,年至年期间,你公司通过虚假财务记账等手段掩盖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导致货币资金虚增、往来款核算不准确。此外,你公司对销售费用核算不规范,存在将销售费用记入营业成本情况,导致营业成本、销售费用核算不准确。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混乱、内部控制严重缺失、对子公司管控严重缺位,不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能实现内部控制目标,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号)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来源:中国经济网举报反馈发表评论
股民索赔咨询电话(微信)13538024498,网址:www.lawyerwh.com
股盾网,股民权力之盾!参与维权、维护更多股民的合法权益,股盾网将持续为投资者贡献力量!
股盾网,证券索赔律师团队,股票投资维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