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股民索赔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我账户上明明显示亏损了10万元,但经律师审核后为什么说只能主张索赔6万元,这是由于可起诉索赔的仅限符合索赔范围的损失,即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并非账户显示亏损金额。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损失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三)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分两种情况:
1.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卖出证券平均价格)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
- 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证券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从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
基准日的确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2.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3.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4.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按1项规定确定基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