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原则,上市公司故意实施了虚假陈述的侵权行为,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受损失 ,投资者的损失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事实成立。依据证券法、若干规定等规定,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都可以进行证券索赔。
一、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二、能否获得赔偿,关键是揭露日或更正日的认定;
若干规定对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1、一般情况下法院认定揭露日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a、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日或者更正日为揭露日;
b、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日为揭露日
根据以往的经验立案调查公告日和事先告知书公告日都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揭露日,如果您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立案调查或更正日的公告日之前买入该股票,并一直持有到事先告知书公告日之后且产生亏损的,获赔的机会更大。
总之,上市公司故意实施了虚假陈述的侵权行为,且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上市公司证券索赔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