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医疗案一审判决 原告胜诉 “首恶”担责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2020-02-05 15:09

  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对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单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恒康医疗案一审公开宣判,投服中心支持的原告杨某诉请获得胜诉支持。这是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第一单原告获胜的判决。在新证券法即将生效之际,该判决有力呼应了强化投资者保护的立法精神。

  2018年8月,该案获成都中院受理。在随后近一年半时间里,该案经历被告管辖异议、对管辖裁定上诉、追加被告、公告送达、被告人申请二次开庭等多项程序。期间,被告采取多种方式拖延案件时间,开庭时间一拖再拖。近日,投资者最终迎来一审宣判。

  根据判决书,除被告谢某外,其余两被告恒康医疗前实际控制人阙某、为阙某谋划操纵行为的蝶彩资产被判承担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且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该判决首次认定操纵行为人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填补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领域的司法空白。

  2019年7月和11月,本案两次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就三大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一是被告是否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二是原告投资被操纵的证券是否遭受损失;三是被告操纵市场的行为和原告的投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成都中院审理认定,被告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在2013年5月9日到7月4日之间实施了操纵恒康医疗股价的违法行为;原告投资被操纵的证券虽然存在损失,但损失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计算出原告损失为5632元;原告在被告操纵市场行为期间买入恒康医疗股票并在操纵结束后卖出而产生亏损,根据市场欺诈理论,其损失与被告操纵市场行为之间显然具有因果关系,原告无须为此举证。

  一审判决后原告未予上诉,三被告均于接近上诉期截止时间提出上诉请求。

  本案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在操纵市场民事审判领域迈出了历史性步伐,但赔偿金额与投资者杨某起诉请求相差甚远,在如何区分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二者行为特征、违法目的、侵害后果、损失计算逻辑、市场影响以及行政处罚各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分配等等,还亟需在今后的操纵市场民事审判实践中不断加以探索完善。

  新证券法已赋予投保机构新的使命,投服中心将继续秉承“追首恶”诉讼理念,以证券代表人诉讼为契机,充分发挥公益律师能动作用,推动证券代表人诉讼机制付诸实践,不断丰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实践,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建设资本市场良性维权生态。

  截至目前,投服中心共提起支持诉讼24起,股东诉讼1起。支持诉讼诉求总金额1.14亿元,获赔总人数为534人,总金额约5434万元。损失核定涉及8地9家法院、14家上市公司、超3000名投资者损失计算,涉及金额约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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