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大概能获赔损失额的30%至90%,具体还要以法院判决为准。目前进行证券索赔的案件,案由基本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所以,需要判断该上市公司是否有作出虚假陈述,认定的标准一般为中国证监会因该上市公司虚假称述,而做出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一、首先需要确定是否有索赔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需要存在因果关系,即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即该上市公司股票。
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这两个日期的认定比较复杂,法院会在审理中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二、可以请求的损失包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投资损失包括以下部分:
1、投资差额损失; (1)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平均买入价-平均卖出价)所持证券数量】 (2)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平均买入价-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的平均收盘价)所持证券数量】 该部分差额损失计算,需要就个案而定。因为不同法院对于证券平均买入价计算方法会有所不同。
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佣金和印花一般也需要就个案而定,比如保千里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是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3分别计算;受理协鑫集成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南京中院,则认为佣金的标准应符合证券市场通常佣金标准,应有合理性,审理中采用1‰~3‰不等,印花税则按照1‰的计算;
3、前款所涉资金利息 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索赔需要提供的材料及建议 身份信息公证书、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案涉股票对账单、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并盖章,然后联系律师进行起诉。